蓝恭佳律师亲办案例
车辆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路损,保险拒赔是否合理?
来源:蓝恭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0
浏览量:1318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3日,车主陆先生驾驶自家车辆在青岛胶州湾大桥上因操作不慎,措施不当,发生单方交通事故 ,导致高速公路路面、护栏等受到损失,共向高速公路公司支付油污路面费、散落物费、护栏维修费等共计17520元,陆先生在青岛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后陆先生找到保险公司理赔损失,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后陆先生起诉至市南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保险公司到庭辩称,油污路面费用9000多元属于保险车造成的环境污染导致损失,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其不承担赔偿责任;散落物损失4000多元属于车辆损失,而陆先生未投保车损险。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依据《保险法》和《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否则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散落物费用不属于车损而是支付的清理道路散落物的费用

法院审理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陆先生和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一、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人不赔付保险车辆造成环境污染导致损失的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向被保险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无效。二、发票中载明的散落物属于清理散落物发生的费用,不属于车损,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范畴。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陆先生损失。  

律师解析:
         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纠纷,该案件的焦点就在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对其免除责任的条款尽到明确的说明义务。那么怎样才算是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第一,要对免除保险公司义务和责任,或限制投保人权利的条款,用特殊字体、加粗字体、不同颜色字体等进行标注;第二,在投保单中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提示等;本案中保险公司已在保险条款将免责条款的字加黑、加粗,但是并未提供由投保人签字确认的投保单;这说明保险公司未尽到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因此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投保保险时认真阅读相关保险条款,避免盲目签字,造成投保目的在出现时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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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恭佳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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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蓝恭佳
  • 执业律所: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2*********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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