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恭佳律师亲办案例
青岛城阳律师辩护词(职务侵占案)
来源:蓝恭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2
浏览量:1117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庭前,我阅读了本案的相关诉讼文书及卷宗材料,现结合今天的庭审,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与其他同案犯比较而言,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



***在与同案犯***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是受***指使与货运公司联系,这一点可以从讯问笔录中得到证实。因此,***所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是从犯,恳请法院对***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接受改造的可能性较大。



1被告人***系初犯,此前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其主观恶性较轻,只因法律意识淡薄,出于对法律的无知才参与到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中来,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本案犯罪行为的犯意发起者并非***



从被告人***进入公司时起,他一直跟随***,犯意的发起者是***而不是***,从***的讯问笔录中也得知,***拿回扣也是其纵容的结果。



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



***第一次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就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如实交待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情况。***真心认罪、悔罪,如今其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有悔改的诚意,并自愿认罪。在和被告人交谈时,其曾不止一次地向辩护人表示悔恨之意,并下定决心一定会吸取教训,痛改前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积极退赃,未造成无法挽救的危害后果,具有悔罪表现。



***家庭条件困难,父母年事已高,基本上无收入,但是为了弥补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在亲属的协助下积极退赃。鉴于***在受害单位工作期间,一向表现良好,踏实肯干,并且村委也开具证明表示愿意协助法院进行教育。恳请法院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被告人的诚恳态度希望法庭在判决时能够给予充分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犯罪。但是考虑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分得赃款较少,且积极退赃,认罪服法,有真诚之悔罪表现;受害单位并未遭受严重损失;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主观犯罪恶性较小,且家有父母待其尽孝。如果判处过重刑罚不仅不利于改造,对其家庭来说也是灭顶之灾。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综合考虑本案案情,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辩护人:***



201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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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蓝恭佳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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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2*********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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